广州市明亮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6-30 浏览:0
广州市明亮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7/1
2016/7/1
(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明亮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依法实施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捐款和行政经费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重大开支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经费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
第三条 遵守国家各项金融政策法规,实行科学理财,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捐赠款使用管理
第四条 捐赠收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定向捐款的拨付,由承办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秘书长批准后支出。100万元以上的非定向拨款由秘书长酌情提请理事长批准或提交理事办公会决定。
第六条 定向捐款拨付,以捐赠意向函或捐赠合同为依据,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确认,报秘书长批准后支出。
第七条 款项拨付后,项目负责人或经手人要及时将收款方收据交财务部入账。在收到受捐方前一笔拨付款项的收据前,原则上不进行下一笔款项的拨付。因缺少拨付款项收据而造成的后果,由实施项目的负责人或经手人负责。款项拨付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章 事业经费来源与支出
第八条 广州市明亮慈善基金会事业经费主要来源于发展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社会资助、从专项基金和专项捐赠中提取的管理费、会费等。纳入明亮慈善基金会财务的管理费一般按专项基金、专项捐赠等资金总额的3%提取。
第九条 明亮慈善基金会各部门年初应提出全年事业经费开支预算计划,经财务部会同办公室综合编制后报明亮慈善基金会领导批准。除特殊临时性支出需单报另批外,原则上按预算计划执行。严格控制事业经费支出,厉行节约。
第十条 员工工资、福利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的发放标准需经理事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办公厅负责制表,经财务部审核确认并报秘书长签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明亮慈善基金会各部门使用的易耗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配发。如需使用特定的办公用品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综合平衡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批后办理。项目管理费的支出和报销,应由承办项目的部门主任或项目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财务部审核,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非正常项目管理费支出,经秘书长审查后视情况报理事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大宗办公用品的购置和预算计划外新增名目的费用支出,须经秘书长审查同意。对于价值在两千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办公室要建立资产登记卡,财务部按折旧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行政经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劳务费、设备购置费、车辆保险费等)的报销必须附正规发票,发票各要素要填写准确齐全。如果项目较多,服务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的,则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发票要素不全或未提供明细清单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要有经分管领导批准的详细的用款预算计划书。差旅费借款由使用人书面申请,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经秘书长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差旅费报销单要先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经财务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四章 账号管理
第十七条 明亮慈善基金会账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严格账号管理,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十九条 明亮慈善基金会捐款的外币账号,主要用于接受国外捐款,接受外汇管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
第二十条 明亮慈善基金会捐款的基本账号,专门用于向银行支取现金,以及明亮慈善基金会人员工资及事业经费的收支结算。
第二十一条 明亮慈善基金会设其它5个账号,主要用于接受国内捐款。其中:1个为一般账号,主要用于接受非定向及定向捐款;另外4个是专项捐款账号,专门用于明亮慈善基金会项目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和项目拨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5万元以上大额款项的现金支出与报销需提前三天告知财务部,除经会领导批准急需借支支票和费用外,项目款项的拨付、费用的报销在每周一、三、五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明亮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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